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誤導印章:曾海文作品之來源與真偽

曾海文1991年逝世後,其作品於雜亂拍賣中流通,促使三名經銷商製作一枚來源印章。然此印章無法律效力,亦無法提供可靠鑑定。

曾海文於1991年9月9日逝世後,其遺產被宣告無人繼承 — 未尋得繼承人,亦無遺囑。因此,法國政府,具體為國有財產管理局(D.N.I.D),下令拍賣其遺物,包括寓所內發現之畫作。


1992與1993年,拍賣師伊夫-瑪麗·勒魯(Yves-Marie Leroux)先生組織四場拍賣。


1994年,古獨奇尋得曾海文在中國的親屬,並於1995年與之達成協議。此協議使家族於繳納遺產稅後,全額領取拍賣所得。


1996年,古獨奇取得四場拍賣之公證會議紀錄副本。紀錄顯示,拍賣無目錄、無清單、無影像、無任何作品文件。後來證人描述拍賣過程混亂無序。


為確立所購作品之來源,三位巴黎經銷商 — 雅克·巴雷爾(Jacques Barrère)、讓-米歇爾·伯德萊(Jean-Michel Beurdeley)與讓-克洛德·里德爾(Jean-Claude Riedel)— 製作印章,蓋於其購入畫作背面。第四位經銷商雖未正式登記,然依法國法規以全職經銷商身分營運,拒絕參與。此人目前於法國與比利時數項調查及審判中,因拍賣可疑畫作及核發存疑證書而受矚。


雖藝術家逝後工作室拍賣偶用印章確立來源,惟通常須經國家或家族核准,並載於官方紀錄。曾海文案中,三經銷商未經國家或拍賣師知情、建議或許可,單方面製作印章。因此,此印章無法律效力,亦不得視為「工作室印章」。


乍看之下,印章似提供來源,實則誤導。蓋印程序未循法律框架,無公證人或執達吏監督、記錄作品或事後銷毀印章,致無法驗證蓋印作品之真偽或來源。


三經銷商雖參與拍賣,然對曾海文生平、藝術抉擇或創作基礎所知甚少。他們視低價購入其作品為穩健投資,本身無可厚非。然遺物處理混亂、拍賣無序、作品以10、20或50件為單位雜亂拍賣,造成極大混淆。曾海文數位友人對此憤怒,形容為「公開處決」,甚至中斷其中一場拍賣。


儘管戴浩石努力重組部分雙聯畫,許多作品仍殘缺出售,構圖不全。包括製作印章之經銷商在內,購入大量殘缺作品,部分現重現市場。雖部分完整且具真跡簽名之作亦遭蓋印,印章本身不賦予任何價值或可靠來源證明。


此外,印章使用「T'ang Haiwen」之名,反映經銷商對曾海文身分之無知。「T'ang」對應越南語轉寫之漢字「曾」,而「Haiwen」為「海文」之拼音。混用兩種不同轉寫方式,於熟稔中國文化者極不尋常。值得注意的是,曾海文定居法國後,始終自書其名為「T'ang Haywen」。


總結而言,此印章不得視為驗證曾海文作品真偽或來源之可靠手段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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